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聘活动,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,保障国家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:
一、招生就业处承担用人单位来校举行招聘活动的相应接待、安排、协调、管理的职能。用人单位来学校举行招聘活动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,方可举行招聘活动。
二、来校举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周与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,以便落实招聘活动的各项工作安排。用人单位须事先将“单位法人资格证明”、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”、招聘简章等相关材料传真或发邮件至招生就业处审核。来校举行招聘活动时,招聘工作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。
三、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,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自愿的原则,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,张贴招聘海报和发放宣传材料,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、数量、条件、待遇等相关信息。
四、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,不得干扰、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,不得以招聘人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、证件等作抵押。
五、未经毕业生本人同意,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发布、泄露毕业生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。
六、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、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和语言。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理由,进行秘密面试活动,招生就业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,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。
七、用人单位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。有医护人员陪同前来的,确须检查的,应当经招生就业处批准方能进行。
八、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确定录(聘)用关系时,应当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或劳动合同,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九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过程一般在两周内完成。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后,应将录用名单及时反馈招生就业处。
十、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进行招聘时,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许可证明文书。
十一、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,必须出示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书。
十二、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,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,招生就业处有权制止,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聘活动,不予办理有关的招聘、就业手续。